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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行与湖北瑞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行。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号。
负责人:韩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瑞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148号自由空间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54553F。
法定代表人:唐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97394F。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奎,男,土家族,1979年1月1月25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告:王宗英,女,汉族,1984年3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告:唐波,男,土家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黎芳,女,汉族,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魏自刚,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告:唐艳,女,土家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行与被告湖北瑞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唐奎、王宗英、唐波、黎芳、魏自刚、唐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各被告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各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瑞唐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唐奎、王宗英、唐波、黎芳、魏自刚、唐艳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前述被告的房产,价值以22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先行预交,结案时由本院决定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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