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93164L。
主要负责人:韩波,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4178907-X。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昌锦田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磨盘一组,组织机构代码56545783-3。
法定代表人:王根树,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昌宜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港窑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8266251-0。
法定代表人:李明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昌立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港窑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57154538-9。
法定代表人:蒋寿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根树。
被告:史英。
被告:史伟铭。
被告:覃琮俐。
被告:李明刚。
被告:王道菊。
被告:杨志国。
被告:贺晓丽。
被告:汪宏宇。
被告:蒋寿红。
被告:张琼。
被告:刘勇。
被告:袁书平。
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行与被告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昌锦田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宜昌宜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宜昌立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根树、史英、史伟铭、覃琮俐、李明刚、王道菊、杨志国、贺晓丽、汪宏宇、蒋寿红、张琼、刘勇、袁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指定我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行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56元,由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猇亭支行负担。
审判长 郑 茜 审判员 杨 茹 审判员 何万陵
书记员:杨苗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