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段某某
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斌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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