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服文。
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卢某某已偿还债务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原告湖北三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三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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