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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法定代表人:高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跃、卢洲,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堰堰中路,现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凯信后湖生活广场1号楼17层9-14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崇阳,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陶振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王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某某、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早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30日及2018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某某、王君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某某、王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3430元,由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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