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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法定代表人:高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跃、卢洲,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堰堰中路,现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凯信后湖生活广场1号楼17层9-14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崇阳,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陶振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汪大文,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王君,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汪大文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汪大文、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汪大文、王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万元,湖北腾龙运输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的三台重型半挂车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汪大文、王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湖北腾龙运输有限公司的三台重型半挂车(车号分别为鄂G×××××/鄂G×××××、鄂G×××××/鄂G×××××、鄂G×××××/鄂G×××××)。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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