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某某珠山镇兴隆大道金源国际3号楼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云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某某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某某李家河乡集镇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许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平、王绍勇,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宣某某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98元,减半收取48949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赵秀莲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
书记员: 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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