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潘家湾镇畈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路,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湖北朴成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菊,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强(系张建国老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鑫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41号。法定代表人:张方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三三重工有限公司、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金山、徐云、张建国、武汉鑫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本案湖北三三重工有限公司亦提出上诉,仍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胡应文
审判员 陈继高
书记员:文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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