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顺木业有限公司
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万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金平高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熊祖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
负责人程尚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万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万顺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万顺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原告湖北万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万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万顺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万顺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原告湖北万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骆启新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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