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万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万福店农场襄汉大道南端。法定代表人:蔡云,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东菊,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琦,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人湖北万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2018年8月15日,申请人湖北万福商贸有限公司以公司已与周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万福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万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万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 明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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