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守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深圳市金某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东六巷一号,组织机构代码06796547-2。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梁刚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某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彭某某、梁刚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金某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彭某某、梁刚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深圳市金某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彭某某、梁刚祥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金某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彭某某、梁刚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深圳市金某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彭某某、梁刚祥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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