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070972139。法定代表人王守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深圳市泉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坪环金峰街18号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90281L。法定代表人张剑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治国,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泊罗市,住深圳市坪山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泉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胡治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泉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胡治国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被告胡治国在深圳市金凤凰通信网络有限公司49%的股权。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就该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市泉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胡治国银行存款2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告胡治国在深圳市金凤凰通信网络有限公司49%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闫 刚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覃贝贝
书记员: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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