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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与付金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11号东方杰座11楼B13房。
代表人:杜晓华,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宏政,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付金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付金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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