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一峰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清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杨行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锋,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曾都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北端特3号。
法定代表人:朱大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青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黄跃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兵,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一峰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手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袁 涛 审判员 吕丹丹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王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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