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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与广水华某冶金工业有限公司、陈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刚,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水华某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杨寨镇冶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游某某与被申请人广水华某冶金工业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水华某冶金工业有限公司、陈某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王xx以其名下的房产(坐落于下陆区杭州西路xxxxx号、建筑面积123.0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黄石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广水华某冶金工业有限公司、陈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2、查封王xx名下的房产(坐落于下陆区杭州西路xxxxx号、建筑面积123.0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黄石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止。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游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静文

书记员:盛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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