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游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弘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恒,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锦红,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游波与上诉人湖北弘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5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齐志刚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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