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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与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游某某诉被告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雯

书记员: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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