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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明和与尹某某、吕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游明和
陈小平(江西华展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吕某

原告游明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江西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明和诉被告尹某某、吕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明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尹某某、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明和撤回对被告尹某某、吕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1000元,由原告游明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明和撤回对被告尹某某、吕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1000元,由原告游明和负担。

审判长:徐汉恩
审判员:叶素云
审判员:罗焱

书记员:田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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