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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与卢作文、胡某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游某某,××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辉、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作文,××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来。
被告:章文。

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卢作文、胡某来、章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游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望良 审 判 员  戴继池 人民陪审员  陈其华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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