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魏东,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花桥工业园九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诉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
审判长 裴缜
审判员 李岩
审判员 任妮娜
书记员: 汪香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