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游某某与被告柴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游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桂玲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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