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某
闵卫华(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罗凤
马意洲(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
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游某某。
委托代理人闵卫华,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某。
被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352-87号。
法定代表人罗才能,系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凤,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意洲,系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游政平诉被告罗某某、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政平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游政平与被告罗某某、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游政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政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723元,财产保全5000元,由原告游政平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因原告游政平与被告罗某某、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游政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政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723元,财产保全5000元,由原告游政平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亚萍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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