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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与云某某新宇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某某,孝感船舶机械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某某新宇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某某城关镇城南经济开发区和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和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游某某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2012)鄂云梦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游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肖建成
审判员 胡维文
审判员 鲍龙

书记员: 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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