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兴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张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张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施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璐,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兴明诉被告张俊某、张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兴明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剑萍
书记员:顾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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