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游某某,男,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申请人:杨某,女,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游某某诉被申请人杨某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游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某名下位于葛店开发区316国道北侧昊城景都X号楼独单位X层XXX号房屋一套,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鄂0703财保9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杨某名下位于葛店开发区316国道北侧昊城景都X号楼独单位X层XXX号[产权证号:XXXX、土地证号:鄂州国用(2012)第X**号]房屋一套。
2018年12月26日,申请人游某某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名下位于葛店开发区316国道北侧昊城景都X号楼独单位X层XXX号[产权证号:XXXX、土地证号:鄂州国用(2012)第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晓洁
书记员: 廖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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