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乐土镇人,农民,现无法联系。
被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农民,现无法联系。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牛某某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韩某、牛某某的确切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韩某、牛某某的确切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振坡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
书记员:郭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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