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组织机构代码:56197332-0。
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新华,女,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被告刘建平,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霍新华、刘建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怀臣
书记员:赵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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