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立柱 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书记员: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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