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某、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洲,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县。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怀臣
审判员  王贵花
审判员  肖振坡

书记员:赵秀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