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组织机构代码56197332-0。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某、王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詹某、王某未应诉答辩。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未对管辖进行约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融资租赁车辆使用地均在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王贵花 审 判 员 崔怀臣 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
书记员:吕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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