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荆某某、梁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跃勇
审判员 崔怀臣
审判员 王贵花
书记员: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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