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苍某某、韩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某某。
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二被告苍某某、韩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延锋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人民陪审员  艾 心

书记员:吕新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