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红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湾镇人,农民,现住。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湾镇人,农民,现住。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某、李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振坡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
书记员:郭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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