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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李金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组织机构代码:56197332-0。
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红艳,河北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李金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李金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贵花

书记员:吕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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