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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某、孙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侠,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龙江省龙江县人,现住。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孙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肖龙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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