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有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之勇,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有成、郭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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