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波,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成成。
被告:庞某。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成成、庞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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