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组织机构代码:56197332-0。
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红艳,河北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贵花
书记员:吕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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