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李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原告所在地不属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任延锋
书记员: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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