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黔,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二被告张某某、段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公司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延锋 审 判 员 肖振坡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书记员: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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