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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永乐、任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波,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乐、任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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