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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可可、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波,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可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可可、张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亳州市谯城区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可可、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可可、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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