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侠,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区。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杨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肖龙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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