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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伍淑分、贺小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增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淑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系伍淑分的丈夫。被告贺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明祥,四川致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淑芬、贺小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20元,减半收取计4,26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贵花

书记员:吕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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