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武汉贸易中心建设大道568号2916室。
法定代表人:卢江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惠莉,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汤琼,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整,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向 真
书记员:姚紫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