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武汉国际贸易中心2916室。
法定代表人:卢江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波,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惠莉,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学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学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宏
书记员: 潘若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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