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港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马拥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襄阳市港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暖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全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拥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某。
原告港华暖通公司与被告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港华暖通公司在民事诉状上列明的徐某某个人信息,无法向徐某某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核实原告所诉被告徐某某身份的真实性,故原告港华暖通公司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襄阳市港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港华暖通公司在民事诉状上列明的徐某某个人信息,无法向徐某某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核实原告所诉被告徐某某身份的真实性,故原告港华暖通公司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襄阳市港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辛天成
审判员:张耀承
审判员:石海燕
书记员: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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