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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白某分公司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立祥(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
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白某分公司
李德松(陕西凌安律师事务所)
翟阳(陕西凌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万林,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祥,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白某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白某县城关镇张坡村。
法定代表人李周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松,陕西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阳,陕西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已生效的(渭南)质技监罚字(2013)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白某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执行人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渭南)质技监罚字(2013)0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白某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执行人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渭南)质技监罚字(2013)0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洪池
审判员:刘晓峰
审判员:何妍

书记员: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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