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革
辛某某
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魏斌
原告温革。
原告辛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
负责人王冠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斌。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温革、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温革、辛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革、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温革、辛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革、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温革、辛某某承担。
审判长:闫冠军
书记员: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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