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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静波与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温静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柱,容城县溢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温静波诉被告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静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静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2日16时许,原告照常到“惠友超市”西侧广场摆摊位,这时被告也到广场并称原告占了他的位置,随后二人发生争执,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即住院治疗,花费较大。后原告之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遭受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因得到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应列入赔偿范围。医疗费有医疗票据应为4610.83元。原告温静波系农民身份,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21987元的参考数据。住院10天,出院后休息56天合计66天,其误工费为3976元(21987÷365×66)。住院期间原告主张由一人进行护理,护理人员系农民。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21987元的参考数据。共计10天,其护理费为602元(21987÷365×10)。其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用及营养费未提交医嘱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0天,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0元。交通费结合其实际需要本院支持100元。鉴定费886.8元。综上原告温静波损失为医疗费4610.83元、误工费3976元、护理费6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鉴定费886.8元、交通费100元合计为11175.63元。故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温静波损失合计11175.63元。
综上所述,原告温静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温静波医疗费4610.83元、误工费3976元、护理费6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鉴定费886.8元、交通费1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1175.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温静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79元,原告温静波负担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国新 审 判 员  路立军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书记员:刘丽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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